当前位置:博天堂手机版下载首页 >>民法典百日宣讲 >> 评论解读 >>《民法典》十五谈之“科研篇”
《民法典》十五谈之“科研篇”
2020-06-28 09:48:05 来源: 市律协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目前中国最庞大的民事法律典籍,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我们即将迎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这本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到民法典究竟如何影响你我的生活?市律师协会将分类约请该领域精英律师进行连续15期的解读,为你详尽解答民法典中关于生、老、病、死、吃、穿、住、行、婚、丧、嫁、娶中的那些事。
今日,小编为大家带来由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郑渊律师结合《民法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到法定限制进行了深入浅出地分析。
《民法典》之“科研篇”
2018年11月在香港举行的第二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上,南方科技大学的贺建奎宣布,他利用基因编辑工具crispr修改了一对双胞胎女孩的dna,并且这对双胞胎已经出生。这对双胞胎婴儿“露露”和“娜娜”的部分基因被编辑,以让她们拥有抵抗艾滋病毒的能力。
基因编辑技术,是指在对象的基因组中进行dna插入,删除,修改或者是替换的一项技术。该项技术如果用于遗传疾病的优生,将会对人类的健康做出重大的贡献。目前,基因编辑技术还只是应用于动物实验胚胎上,将该项技术直接应用于人体胚胎上有巨大的未知风险。基因编辑婴儿的出生,引发世界范围内科学界的关注,贺建奎受到世界各地人士的广泛谴责,广东省也立即成立“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组展开调查。
2019年7月31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南山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12月30日,“基因编辑婴儿”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贺建奎等3名被告人因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贺建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规定,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贺建奎进行的“基因编辑婴儿”违反该条禁止性规定。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属于行业技术规范,并无相应处罚规定,法院以贺建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在医疗机构开展医学目的的基因编辑,按《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进行定罪处罚。本案也促进了《民法典》对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做出基础性规定。
律师提醒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健全伦理审查制度,医学伦理委员会应按照审查要求,独立做出审查意见,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的医疗技术或科研活动。
法条规定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法条解读
人体基因、人体胚胎带有人类的遗传基因,在医学科研和人类辅助生殖领域有着较多应用,相关新技术层出不穷。因为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遗传敏感性,如有关单位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使用不当,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因此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此次《民法典》颁布,是我国首次在民事立法中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做出的基础性规定。
无论是医学临床还是科研活动,只要涉及人体基因、人体胚胎,首先满足合法性要求,合法性的判断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其次,还要符合安全性原则,应对受试者有益,且不损害受试对象的生命及健康;再者,还要通过医疗或科研机构的伦理审查,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伦理委员会在审查时,主要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技术的合法性、是否符合伦理及社会公序良俗进行审查。只有通过审查批准的,方可开展相关治疗或科研活动。
风险提示
从事有关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疗机构或科研单位,应获得国家相关资质审批,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伦理审查制度,避免出现违法违规情形。
接受人体基因治疗或辅助生殖的个体,也应注意机构的合法资质,关注知情同意和内部管理程序,对未经医疗伦理审查的试验或治疗应予以拒绝,否则可能面临健康受损的风险。